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省建设厅在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时,对本细则(四)第3、4、5、7、8、10、11、12项按以下标准认定:
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上的人员均应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中,交通工程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董事长、经理,其他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总承包特级资质6人,一级资质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人,二级及以下、不分等级资质2人;施工劳务资质2人;未取得资质企业(含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2人。
3.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其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具备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参照最高等级资质的标准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跨行业领域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应同时配备各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应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情况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本细则第(四)第5、8、9、10、11、12项情况均在项目实施阶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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