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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5-05-20人气:539

一、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首次、延期)

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责任制清单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6.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7.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1.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 受理

  2.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下列要求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5.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7.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制证

        对决定给予许可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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